2020年8月修订
本规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同济大学章程》,并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修订。
一、入 学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新生准予办理入学手续,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按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成新生电子注册工作。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学生处、校医院等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分工合作,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以下内容的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如有以下情形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在入学复查中被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实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获准的新生须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医疗费用自行承担。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在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入学前已在创业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长年限为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因身心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并出具明确的适合入学的意见。
保留入学资格获准入学的学生需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完成入学报到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1.本科各专业的学制以经教育部批准的办学专业目录为准,不随实际学习年数变化;
2.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计入学习年数;
3.最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学年算起,四年制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学年,五年制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七学年,参加外语强化班学习的学生可再增加一学年;
4.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在所在学院导师或教务员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允许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也允许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延后毕业,但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重新学习费。
三、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教务科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第七条 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选课、上课、考核等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暂缓注册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并经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审核),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注册,并报本科生院备案。暂缓注册的请假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暂缓注册获准的学生应在假期结束后及时来校,并办理销假及注册手续。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达到退学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须事先在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医院证明并经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审核。请假两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导师审批,报所在学院教务科备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获准的学生应在假期结束后及时回校,并办理销假手续。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擅自离校的,根据其累计旷课学时数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达到退学条件的作退学处理。
四、课程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选课
1.学生通过参加本科生院组织的选课工作选择需正常修读或重修的课程,选定的课程即获得修读资格,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2.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每学年第一学期修读的方案内学分一般不得低于13学分,第二学期修读的方案内学分一般不得低于17学分(含实践环节课程);
3.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5个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其选课事宜按照《同济大学学生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5个学分及以上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学生选课后有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参加课程学习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申请退课,但学校规定不受理退课申请的课程除外。学校同意学生退课的,不记录学生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情况。
第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学习,未经任课教师同意,缺课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且不得申请缓考,不得参加下个学期的开学重考。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并遵守考试纪律。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开学重考合并进行,缓考成绩未取得学分的,不再另行安排考试。
体育课、实践环节或有实验、设计内容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学生无故缺席考核的,不得参加下个学期的开学重考。
学生考试违纪的,不得参加下个学期的开学重考及重修选课,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经一学期教育后表现有所改善的,方可重修该课程。如是毕业班学生,经教育后对所犯错误有正确认识的,在毕业前一个学期,可给予该课程开学重考、重修的资格。
未获得修读资格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如私自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不予登记,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由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期末考核等各方面表现,制订评定办法,并于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体育课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需提供相关证明,经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审核认可后,可参加体育部安排的保健课。
第十三条 当学期成绩为不及格的课程中,体育课、实践环节或有实验、设计内容的课程不能参加下学期初的重考,一般理论课程可参加开学重考。
第十四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次数不限,成绩为及格、中、良的课程可以重修一次。
第十五条 除正常修读或重修外,学生还可通过学分认定和免修等方式取得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按照《同济大学本科交流学生的管理及各类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同济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管理规定(试行)》和《本科生创新创业成果记录及课程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管理,成绩注明“认定”字样。免修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且其先修课成绩均在“中”及以上的,可申请该课程免修;
2.思政课、体育课、实践环节或有实验、设计内容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3.学生应在每学期期末选修下学期课程前申请免修,由学生填写《同济大学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开课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可组织面试,经批准后参加由开课学院安排的免修考核;
4.免修考核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者,可予免修免选,该课程成绩按免修考核取得的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字样。
第十六条 正常修读、重修、缓考、免修和学分认定等方式取得的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开学重考成绩及格及以上的记为及格。
课程成绩为及格及以上的,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记载学生取得成绩的全部课程、学分及成绩,除缓考成绩覆盖在上学期原成绩记载处外,其他方式取得的成绩记载在实际取得成绩的学期内,重考成绩注明“重考”字样,重修成绩注明“重修”字样。无资格、旷考、违纪成绩记载为“无效”。
第十八条 平均绩点的相关规定如下:
1.课程成绩、成绩等级和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课程成绩 | 成绩等级 | 课程绩点 |
优 | A | 5 |
良 | B | 4 |
中 | C | 3 |
及格 | D | 2 |
不及格、无效 | F | 0 |
2.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记载的全部课程成绩均纳入平均绩点计算范围,平均绩点的计算办法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五、主修专业确认、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方式录取的新生,在专业大类学习阶段结束前,由新生院组织主修专业确认,选择就读专业,并于专业大类学习阶段结束后进入所选专业学院学习。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事先制订公布类内、跨类主修专业确认办法, 新生院据此组织实施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并及时公示结果。
第二十一条 确认主修专业的时间一般为专业大类学习阶段最后一学期,新生院将确认后的新生主修专业结果名单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二年级以上学生,满足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对其他专业有浓厚兴趣;
2.在其他专业有突出专长;
3.在所在专业学习困难;
4.在学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5.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
针对本条第1种情况的学生,须符合意向专业提出的修读课程、平均绩点等报名条件的要求。针对本条第2、3种情况的学生,须有充分理由表明其专长或困难。本条第4种情况指复学至一、二年级的学生。针对本条第5种情况的学生,须提供创业的相关材料并证明转专业能更有助于其创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参加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转专业有关工作,按学校要求制定转专业接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第1种情况的转专业,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展。审批程序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第2至5种情况的转专业,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如在同一学院内部转专业的,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本科生院备案;如系跨学院转专业的,审批程序如下: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
2.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本科生院复核,本科生院复核后转送接收学院考察;
3.接收学院对学生进行全面考察后,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见,如同意接收的,还需提出年级安排的意见,并提交本科生院审核;
4.本科生院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国家规定或者学校招生规定、约定不能转专业情形的学生不得转专业,比如按艺术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有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转学需学生按照沪教委规(2019)31号文执行。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应当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所在学校同意转出的证明(需主管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经本校审核、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方可转入。
第三十一条 所有拟转学的学生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三十二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六、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及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及以上的;
3.因自费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本科生院审批,经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休学(因病休学的须先经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复核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或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创业而休学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学年且不计入学习年数。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病休期间的医疗保障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4.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数。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应向学院提交保留学籍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为其保留学籍至交流期满。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离开学校(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两周之内办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办理复学:
1.因病休学经治疗康复的学生,须于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并附休学病因诊断、休学期间诊疗记录及康复诊断等相关证明,学院审核后报本科生院,本科生院转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复核,视情况可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审核、复核、复查合格者,由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于期满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本科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4.经批准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已经完成学习的情况,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
5.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还需对其进行政审。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七、延长学习年限与提前毕业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毕业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1.已取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的90%(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分),且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未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
2.已取得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的90%及以上,但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过考试违纪处分且没有解除处分者。
第四十三条 非毕业班学生,如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本学期正在修读的课程)可申请提前毕业。
有延长学习年限或提前毕业需要的学生,须在毕业当学期的前四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本科生院核准。
八、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习年数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2.不及格课程的累计学分再次达到25个学分及以上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4.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因病等不宜在校学习且拒不服从学校安排进行医疗诊断的;
6.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获准后逾期未注册或擅自离校的,以至于连续两周及以上(除获准假期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本科生院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告知书及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受学生本人委托的接收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以及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学业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应予退学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取得15学分)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写实性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一经批准退学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领取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并在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离开学校。如两周后仍未办理离校手续,由学院在离校系统中为其作离校处理,并作为自动放弃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毕业、结业及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同济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已取得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分)的90%及以上,发给结业证书;已取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分)的90%,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在校期间没有考试违纪或有考试违纪已经解除处分的结业生,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参加重修或开学重考,经批准后,取得规定学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结业生回校学习期间,发生按照《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规定应予处分行为的,终止其回校学习资格。
第五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都不予补发。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还须遵守《关于国(境)外本科学生培养要求的补充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